大道唯诚,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每个人的立身之本。本学期步入尾声,期末考试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即将来临,同学们在积极备考的同时,也应做到诚信应考。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考试纪律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重庆城市科技学院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规行为处分的种类分为: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二、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4.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二)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等情节较轻的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的。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未发现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考前温馨提示
1.认真复习,查缺补漏。备考时,制定相应的适合自己的复习计划,把握复习时间,积极备考每一门功课,认真对待每一场考试。
2.调整心态,合理作息。临近考试时,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熬夜复习,影响考试时的精神状态。
3.遵守纪律,诚信考试。在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题,自觉抵制作弊行为,专心致志答题,不受外界干扰。
4.放松心情,理性看待。考时坚定信心,调整心态面对考试,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应考,相信自己在充分备考后定能取得理想的成绩。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则不立。考试不仅是对我们知识水平的检验,更是对我们道德品质的考量。希望同学们将“诚信考试”牢记心间,将“严于律己”付诸行动,以诚信之笔成就未来的自己。在此,小编预祝各位同学在考试中发挥出最佳水平,取得优异的成绩!